关于受理2016年度平和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公告
根据《平和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》(平政〔2009〕4号)、《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(财产)标准及认定条件的通知》(平政文〔2016〕187号)、《平和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》(平政办〔2014〕125号)的通知,平和县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工作开始受理,受理期限于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。
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准入条件:
(一)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:
1.具有县城区城镇居民户口;
2.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(含3倍)。单身申请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(含2倍);家庭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。单身申请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。
3.住房困难家庭(具体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认定);
4.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。
(二)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(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):
1.具有县城区城镇居民户口、低收入、无房,男满30周岁、女满28周岁以上或2008年7月1日后在县城区新就业的大专毕业以上(含大专)的个人。
2.具有县城区城镇居民户口、无房且为2008年7月1日后引进人才进入县城区工作的个人。
请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家庭、个人、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登记,单位集体户到小溪镇民政办申请办理登记。
咨询电话:0596-7039096
平和县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
2016年12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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